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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8, 2024 21:43:33 GMT -8
的责任那些非法使用信托的人(在本例中为信托部分)。 问题的关键集中在两个机构之间建立相似性的可能性,原则上是不同的:公司和房地产信托;并确定是否适合批准所要求的预防性扣押预防措施。从图库曼商会的陈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,个人的个人资产与被称为信托的商业人物的资产之间的这种分离,类似于公司资产与合伙人或股东的资产之间的分割,弥补它。为了得出这一结论,商会对《CCCN》第141、143和242条进行了和谐的博弈,并指出信托合同产生了一个法律实体,因为它是一个有区别的归责中心,总是与人(委托人)联系在一起。 ,信托),这将授予责任限制的好处,只要该数字不被用来造成损害(在所分析的案例中,通过销售超过授权建造的单位来获得非法致富)。 无论将信托视为法人实体,还是特殊资产,资产分离的好处和信托资产的责任限制都必须结束,将责任延伸到那些非法使用该数字的人,那些必须回应的人与他们的个人资产共同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且无限地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CCCN第1686条明确将欺诈和破产无效案件置于债权人的诉讼范围内。 受托人是构成独立遗产的资产的所有者;他正是以信托身份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该财产,但并未将其纳入其个人资产。这样,信托资产就不会受到受托人债权人的攻击,而只是信托债权人的抵押品。这些信托资产也不属于委托人的个人资产;但是,为了防止委托人利用信托数额从债权人的行为中转移其财产,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:欺诈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。 条纳入了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,而在统一法典批准之前,根据LGS第54条的规定,该理论仅在公司领域内适用。然而,如果情况允许,这一理论必须在特殊情况下应用,具有限制性。因此,如果法人实体没有超出其所追求的目的所划定的限制,则必须重申该实体法第143条所载的区分原则。 结论: 在 CCCN 第 1686 条的范围内,信托保护作为信托(不完美)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的资产。现在,将大量资产组织在经济公司中,就产生了新的遗产和差异化的归集中心,这意味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个人遗产与分配的特殊遗产之间的分裂,这类似于合伙人或股东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之间的分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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